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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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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渝文备(2008)37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
渝文备(2008)3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范五保供养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以区财政保障为主,镇街财政保障为辅。

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登记、指导和监督,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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