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7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有害于双方国家的经济、财政和社会利益,考虑到贩运毒品和精神药物对公共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考虑到在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时进行准确估价的重要性,以及正确执行国家禁止或限制法令和管制条例的重要性。
确信两国海关间的密切合作将有利于更有效地防犯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更准确地征收关税,考虑到国际机构促进双边互助,特别是海关合作理事会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五日和一九七一年六月八日拟定的《建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中,
一、“海关法”一词指由海关执行或实施的关于货物进口、出口或转运的一切法律或规章;
二、“海关总署(局)”一词指执行海关法的海关中央机构,即,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的联邦对外贸易部海关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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