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2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一九九○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 育
第 一 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每年相互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通过有关机构派遣大学生、研究生或进修人员。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将奖学金名额增加到十九个。
此外,在萨格勒布和上海两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一至二名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此项具体事宜由两市商定、执行。
第 二 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继续派遣两名汉语教师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在萨格勒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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