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致害”)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适用工伤保险有
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致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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