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锡(兰)关于废除一九三一年“中锡互换包裹协定”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锡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71年1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1年12月2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锡(兰)关于废除一九三一年“中锡互换包裹协定”的换文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马子卿阁下:
我代表锡兰政府确认,由锡兰邮政总局和中国邮政总局分别于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科伦坡和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南京签订的“锡兰和中国邮政互换包裹协定”和“锡兰和中国邮政互换包裹协定施行详细规则”无效。
如蒙同意,则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锡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包裹协定”的一项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邮电部长
切·库玛拉苏里亚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科伦坡
(二)我 方 去 文
邮电部长切·库玛拉苏里亚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照的内容,并同意将阁下的来照和本复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的一项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
马 子 卿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科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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