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2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2年07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1972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为便利中国人民和埃塞俄比亚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简称“规定航线”)上建立定期航班(以下简称“协议航班”)的权利,以载运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二、缔约一方指定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经缔约对方民航当局同意,可以不降停飞越缔约对方领土。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对方境内飞行时,必须遵守缔约对方关于航路和国境走廊的规定。
四、缔约一方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至迟应在开航前六十天通知缔约对方。
五、缔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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