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8日文书字号: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34号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8日
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9年9月2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大于一千人的地表水取水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应急、规划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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