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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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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米比亚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承认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愿意通过缔结引渡条约、在互利的基础上就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并确认尊重各方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各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另一方的请求,将被通缉的人员引渡至另一方,以便在请求方就可引渡的犯罪进行刑事追诉或者判处、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如果某项行为依据双方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且该犯罪可以判处至少一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应当准予引渡。

二、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请求方法院就可引渡的犯罪判处刑罚的人员,只要该判决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有六个月,应当准予引渡。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行为是否为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犯罪时:

(一) 不应当考虑双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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