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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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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于2023年9月22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9月22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完善动物防疫协调配合机制、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行动物防疫管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动物防疫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宣传、疫情排查、畜禽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疫情报告与应急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受委托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引导和督促村民、居民履行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义务。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设有畜牧水产事务机构的,由其承担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事务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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