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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