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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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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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