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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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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2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4年3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2月1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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