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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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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 制定机构: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三门峡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022年9月9日三门峡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弘扬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与重要事件、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人物等有关的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烈士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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