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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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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公路条例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2-07-26
查看 第7号
《广东省公路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2年07月26日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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