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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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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 制定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浙检发〔2020〕8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24日 浙检发〔2020〕8 号)


为全面准确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总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 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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