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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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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
  • 制定机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沪高法〔2022〕21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规范指引(2022年版)
(2022年3月31日 沪高法〔2022〕211号)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转破产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维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工作目标】执行转破产工作(以下简称“执转破”)是指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将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程序。开展执转破工作应注重有效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各自功能,统筹解决执行难和破产受理工作,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确保案件处理规范有序。

第二条

【工作原则】执转破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循序渐进、协调衔接、合理配置、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推诿扯皮,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异地案件管辖】本市法院的执行案件需向外地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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