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2日文书字号:藏证监发〔2013〕5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2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核准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
藏证监发〔2013〕5号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金融产品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批复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代销金融资产业务,也不得进行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五、你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开展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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