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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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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 制定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9日文书字号:辽发改成本〔2021〕29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辽宁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辽发改成本〔2021〕29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以下简称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依法对垃圾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上对定价地区内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众多的,可依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垃圾处理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垃圾处理的经营成本和收入。

经营者应当配合定价机关提供成本监审所需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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