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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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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价格的批复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3日文书字号:新发改收费(2010)861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价格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10)8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价格的报告》(新地税发〔2009〕244号)收悉。根据《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和《关于启用<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107号),经研究,现将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价格批复如下:

一、《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是机打卷式发票,每卷100份,一式两联,规格为76X152.4MM,采用带“SW”水印图案显绿压感纸印制。

二、《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价格为16元/卷。

三、各地地税部门发售《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前,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发售《新疆服务业税控专用发票》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发票收入上缴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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