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制定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11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深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与缔约另一方公民享有同等的司法保护。
二、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公民同等的条件下,自由地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或者向有权处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提出请求。
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缔约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及有权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应当通过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协助。
二、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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