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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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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

第四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举报、控告。

第五条

律师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应当提供翻译。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律师的任务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方提供法律帮助,受委托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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