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 制定机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9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8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5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8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5月6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05月0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五条,即“在特区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售前报验制度。产品售前报验,不得与其他法定检查相重复。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前按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报验,未经报验不得销售。售前报验产品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根据本决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