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 制定机构: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5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1987年3月21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5月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18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玉溪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双江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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