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3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4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扩大和促进双边贸易、相互投资和经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谅解备忘录如下:
第一条
重点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将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装配和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两国合作的重点领域,双方政府部门将为企业界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提供便利。
第二条
农业合作
中方同意向缅方派出农业专家,帮助缅甸培训农产品种植和加工技术人员,向缅甸提供农作物优良品种和农业机械设备。缅方将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向中国企业出租土地,并提供优惠政策和其它便利措施,以便双方合作在缅进行农业成片开发。
第三条
资源开发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石油、天然气和铜、镍、铁等金属资源的开发合作。
(一)中方鼓励中国公司参与缅甸陆地和近海石油...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