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7年05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5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1日生效日期1987年6月3日)
中方去文
津巴布韦共和国外交部:
中国大使馆向津巴布韦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提及外交部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cx/e/934/135号照会和大使馆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ea11/87号复照。
大使馆确认,中、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津方的要求和工作需要,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五月派出由十二名医务人员(即外科、******科、针灸科医生各二人,妇产科、放射科、理疗科、内科、眼科医生、手术室护士长各一人)和三名工作人员(即翻译兼秘书、厨师、司机各一人)组成的新的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奇通圭扎综合医院工作,接替即将服务期满回国的上届中国医疗队。自新的医疗队抵津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
二、医疗队三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他们往返两国之间的机票费仍由津方负担。
三、中、津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签订的《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规定的各项条款,除医疗队人数、专业和三名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本照会上述一、二项新的规定办理外,全部适用于本届中国医疗队。
以上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复照即作为中、津两国政府间的一项正式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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