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12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674/aed号照会,内容如下:
“法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法兰西共和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法中之间关于领事问题的双边协议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