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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共和国航天部关于和平利用外空合作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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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共和国航天部关于和平利用外空合作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印度共和国航天部
  • 发布日期:1988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共和国航天部关于和平利用外空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3日)


根据中印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的科技合作协议,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中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印度航天部(以下简称“双方”)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空间应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造福于两国人民,兹达成本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准则,以及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和探索空间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本谅解备忘录范围内的合作包括下述领域:

1.空间科学及空间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合作,包括各种卫星,卫星运载发射服务,遥感技术及应用,空间通信技术,空间材料处理,空间生物学及医学,大气学,射电天文,天体物理学及微重力试验;2.经双方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方面,包括发射服务和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上述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1.共同制订互惠互利的空间合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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