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2004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经济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两国政府间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将研究并建议采取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合作,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委会会议的人员组成和会晤级别将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混委会将轮流在北京和温得和克举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若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议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纳米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薄熙来 马科·豪西库
(签 字) (签 字)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