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1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1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与相互合作,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便利两国公民往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四年多次有效签证。如有需要,此种签证有效期届满时,可根据申请在驻在国予以延期。
第二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人员的临时探亲的非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和配偶的父母一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期不超过九十天的签证。
第三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专业外交信使一年多次有效签证;发给临时外交信使三个月两次有效签证。
第四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执行公务人员三个月两次有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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