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议定书的修改补充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2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8月2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议定书的修改补充议定书
为了实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国事访问所形成的意见和中阿混合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第四次会议纪要,以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十九日中阿会谈的纪要,依照双方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聘请中国专家及其酬金的协议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换文的内容,以及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阿卫生合作的协议,为了促进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卫生领域的双边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阿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方的请求,中方将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阿尔及利亚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开展诊断、治疗和培训工作,并增进在卫生领域的密切合作和经验交流。
第三条
中方承诺根据其自身能力并考虑阿方关于专家和派往地点的需求,满足其要求。中方研究后提前两个月向阿方提交一份符合所需专业的候选人名单和下列行政档案:
——与原件相符的毕业证书和大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法文译文
——家庭状况卡片
——工作简况,尤其是最近任职工作的概况
——保证健康状况能胜任工作的医疗证书
阿方应在中国医疗队员抵达前八个月,向中方提供一份所需医护人员专业科别的清单。
中国医疗队工作专业(科别)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在换队时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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