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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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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坦桑尼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桑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中国医疗队(包括队长、译员、负责维修和后勤技术专家等)赴坦桑尼亚工作。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如坦桑方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坦桑方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多多马、姆索马和塔博拉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坦桑尼亚的工作期限为两年,从其抵达坦桑之日算起。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坦桑方所提供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运抵达累斯萨拉姆港后,坦桑方负责申办免税、报关、提取和储存,并负责运达上述各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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