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8月2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关于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的议定书
(1998年7月8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98年8月2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保卫部,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公安、安全保卫机关的友好合作的愿望,双方对在边境地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工作中相互合作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维护两国边境地区安全和保卫国家、社会财产及居民生命财产的工作中相互合作。
一、双方在预防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灾害、劳动事故等各种灾害事故的工作中,积极合作。一方对因灾害事故被迫进入本方境内的对方居民,应当予以救护。
二、一方在拾得对方遗失的船只、家畜、家禽和其他物资财产时,要妥为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并尽快通知对方;接到通知的一方应当尽快领回。
三、如果在一方边境地区发生疫情,并有可能蔓延至对方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必要时,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暂时停止出入境通行。
四、一方如果在本国境内或者在边界上进行作业并可能危害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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