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9日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人员组成见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工作范围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医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的合作伙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恩多拉中心医院、卡布韦总医院、利文斯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逊医院。如若改变工作地点,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去其他医院或机构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和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转机费用)。
赞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用为:每人每月一百美元和相当于五十美元的当地货币。生活费自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至离赞之日止,由赞方每季度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生活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由中国医疗队通知赞方。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比值以支付日的牌价为准。
赞方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必要的家具。并负责为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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