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及其名誉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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