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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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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马里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29日生效日期1993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文化和通讯部(以下简称“马方”)就中方继续租用马方短波广播发射设备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租机

第一条

马方同意中方继续租用马里广播电视局巴马科一号发射台的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转播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对非洲和美洲的广播节目,每机每天播音十三小时。技术设备的使用规定见议定书附件一。

第二条

租用期为五年,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三十日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三条

租用一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播音一小时所需的全部费用为695.78法国法郎,租用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每年应付租费6602952法国法郎。

五年应付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

第二章 租费结算和支付

第四条

双方商定,中方将五年租费33014761法国法郎的15%现汇即4952214法国法郎,依以下方式汇入马里广播电视局在巴马科马里发展银行(210—01)主营业厅的银行帐号:no260/608f,信箱号为b.p.94:

1.九三年底支付50%现汇,即2476107法国法郎。

2.九五年底支付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

3.剩余的25%现汇,即1238054法国法郎,在租用期满时,扣除转播中断时间的租费后付清。如应扣除中断时间的租费多于1238054法国法郎,以延长转播时间相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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