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在哈博罗内签署)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2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在哈博罗内签署)
(签订日期1993年2月5日生效日期1993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七批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批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三名专家医生(内科一名、外科二名、儿科二名、放射科一名、******科三名、妇产科一名、五官科一名、针灸科二名)和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工资由中方负责)。十三名专家医生分别在首都马利亚医院和佛朗西斯敦仰加圭医院工作。双方同意,中方另增派的六名医官在博工作的有关问题留待进一步协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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