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994年8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愿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希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认识到通过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有助于促进该领域内商业活动的积极性;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投资所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和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包括与某项具体投资直接有关的贷款;
(四)知识产权,尤其包括著作权、专利、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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