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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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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
  • 制定机构: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8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坦桑尼亚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日生效日期199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坦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四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等)赴坦桑尼亚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坦桑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坦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下述四个医院工作:姆希比利医疗中心、多多马省医院、木索马省医院、塔波拉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坦桑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坦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坦桑尼亚境内的运输,并且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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