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科纳克里签订)
- 制定机构: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4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科纳克里签订)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生效日期1992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十四名医学专家和四名辅助人员(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的过程中,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方免费提供的药品、器械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几方承担当地过境费用,负责办理科纳克里港的药品、器械提货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住地。
上述药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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