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贝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5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贝宁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贝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司机)赴贝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贝宁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由中国驻贝宁大使馆同贝宁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一般常用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由贝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赴贝宁的旅费及他们的工资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负担。由贝宁至中国的旅费和在贝宁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油料、维修等)由贝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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