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尔巴尼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3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3月0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3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一九八五年两国交换货物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间在一九八五年的货物供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还可交换未列入货单的其他商品。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和双方外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二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交接条件,按离岸价格,或按到岸价格,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如按离岸价格交货,中国出口货的交货港为上海、天津、阿尔巴尼亚出口...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