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格鲁吉亚文化部
- 发布日期:1993年06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3年6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介绍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的成就。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文物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人员交流。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包括比赛、艺术节、大会、研讨会和演出。
第四条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建立外交关系10周年,双方将于2002年互派艺术表演团体,每方不超过30人,为期7天。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10天。格方于2003年派出,中方于2004年派出。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5人文化部代表团,为期7天。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