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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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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格鲁吉亚文化部
  • 发布日期:1993年06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4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2002-2004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格鲁吉亚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3年6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介绍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的成就。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文物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和人员交流。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包括比赛、艺术节、大会、研讨会和演出。

第四条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建立外交关系10周年,双方将于2002年互派艺术表演团体,每方不超过30人,为期7天。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10天。格方于2003年派出,中方于2004年派出。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5人文化部代表团,为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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