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乍得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05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5月2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5月21日生效日期1993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二名,儿科医生一名,******科(兼苏醒)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其运费由中方负担。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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