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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恩贾梅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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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恩贾梅纳签字)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乍得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5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5月1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在恩贾梅纳签字)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4日生效日期1988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二名(创伤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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