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海关互助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4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4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海关互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有损于两国的经济、财政和贸易利益;考虑到正确计征关税及其他税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海关法的执行和实施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确信两国海关间的合作将使查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行动更为有效;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一)“海关法”系指由双方海关当局执行或实施的关于进口、出口或转运的一切法律和法规;
(二)“海关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财政部海关署;
(三)“违法”系指任何既遂或未遂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第二条
协定范围
一、双方同意,依据本协定各条款并通过双方海关当局相互提供协助,以防止、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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