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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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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5月25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相互供应的主要货物,应按照本协定所附的货物清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波兰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清单办理。上述货单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单的货物数量或金额,在签订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的货物交换和与此有关的事项,应按照现行有效的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方式采取记帐清算办法。结算业务,中方由中国银行,波方由华沙商业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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