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4年06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6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促进和发展两国之间贸易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商品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它捐税;
(二)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规定、手续和一切费用;
(三)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放。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利益;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参加或将参加某一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相互给予的利益。
第三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商品交换和提供服务的商业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准许的其它机构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的安哥拉对外贸易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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