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和再就业个体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6日文书字号:新人社发〔2010〕112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9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和再就业个体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和再就业个体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1号)转发你们。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军属、残疾人等按规定享受到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就业创业。要加强政策的学习,使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政策,为各类就业群体提供政策指导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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