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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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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5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6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1日生效日期1991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注意到双边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按照本协定,两国间定期和不定期的汽车旅客运输(包括游客)、货物运输通过两国相互开放的边境口岸和公路进行,由在中国或苏联登记注册的车辆承担。

客运

第二条

1.定期汽车旅客运输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协商组织。

2.有关组织定期汽车旅客运输的建议,缔约双方主管机关预先相互送给对方,这些建议应包括承运者(公司)的名称、行车线路、运行时刻表、运价、乘客上下车的停车站点,以及预定的班期和班次。

第三条

1.两国间不定期汽车旅客运输,除本协定第四条规定外,须经缔约双方主管机关许可。

2.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将对行车路线中经过其领土的路段发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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